五、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十七)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参照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各项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签订,也可比照本企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签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相同的政策。
(十八)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并完善职工凭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业绩贡献大小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制度。充分考虑技能贡献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方式给予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十九)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业绩和贡献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探索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鼓励行业、企业根据新兴产业发展和生产实际需要,制订新的职业技能标准或岗位技能标准,对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通用标准的研发人员给予奖励。加快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引进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完善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丰富技能人才开发交流的服务内容和手段,为技能人才的培训、使用、高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同业技术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提供技术服务,提升技能人才配置水平。
(二十一)加大技能人才竞赛选拔和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竞赛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落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享受省人民政府津贴政策。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