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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闽质监质〔2011〕452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技术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入开展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有关情况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1〕986号)精神,切实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 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扎实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于2011年9月开展全省“质量月”活动。为推动“质量月”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质量月”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局决定成立全省“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由黄序和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内设综合组、宣传组和保障组。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各单位都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切实按照总局支树平局长日前来闽考察提出的“福建的‘质量月’活动要走在全国的前列”的要求,把“质量月”活动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请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属技术机构于9月5日前,将本单位“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情况、活动实施方案和重大活动安排表(见附件3)报送省局“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全省质监系统都要积极组织开展、参与“质量月”活动。省局制定了《2011年全省“质量月”重要活动安排表》(见附件2),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把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声势、办出亮点。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质监局要加强合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要注重与“质量月”活动各主办部门的协调沟通,搞好协作配合,通过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配合,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形成“质量月”活动的宣传氛围,努力把“质量月”各项活动引向深入。

  四、加强情况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工作情况周报制度。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属技术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质量月”活动有关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于9月2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分别报送省局办公室和质量处。自9月2日开始,每周五上午下班前,由联络员负责汇总报送近一周内活动进展情况、成效等,分别报送省局办公室和质量处,联系人:省局办公室王强,联系电话:0591-87811243,邮箱:55024836@qq.com;省局质量处吴小卿,联系电话:0591-87851414,邮箱:47887333@qq.com。

  2、及时报告重要信息。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属技术机构要及时向省局报送“质量月”活动的重大活动情况、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报送方式同上),以便省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3、按时报送活动总结报告。各设区市质监局、各直属技术机构要认真做好“质量月”活动的总结,并于10月8日前向省局质量处报送本单位活动的总结报告。联系人: 李海平 吴小卿,

  联系电话:0591-87825424、87851414,传真:0591-87830445

  电子邮件:327889028@qq.com、47887333@qq.com。

  五、加强指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在“质量月”活动中,省局将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情况适时进行协调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落实活动责任,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务求各项活动取得实效。省局将对各单位好的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予以表扬。

  附件:1. 2011年全省“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2. 2011年全省“质量月”重要活动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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