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十八)市区两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和民办幼儿园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的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公开补助政策,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及时申报符合条件在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大幼儿园收费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和部门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执行分级限价制度,由各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对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收费可按最高限价上浮20%,但须办理收费报备手续。其他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二十)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足额配备幼儿园教师。对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035号)和《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 84号)文件规定定期进行核编,并逐步配齐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也要参照这一标准,配足教师、保育人员、保安、校医等。农村幼儿园(学前班)可从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教师中通过转岗培训的方式选择和补充教师。
(二十一)保障学前教育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按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确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