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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十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决整治无证办园。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现有无证办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整改要求的,准予过渡办园。经区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限额和财政补助,参照基本合格园标准执行。无证园经整改达到正式批办标准的,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学规模达到12班、9班、6班、3班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十四)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和门禁制度,严格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加强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相关的演练。卫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幼儿在园饮食安全。

  五、加大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

  (十六)建立财政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核拨标准,逐步实现全市统一。市财政安排的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农村、民办幼儿园发展以及教师、园长培训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在征求各区意见基础上制定。建立幼儿园经费投入的市、区财政合理分担机制,新建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对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民办幼儿园质量提升奖励以及无证幼儿园整改为批办园的奖励资金,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区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同安、翔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对公办幼儿园的改扩建项目,按6班、9班、12班的规模,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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