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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七)积极扶持并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

  --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法律地位,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办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以及教师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每年提供幼儿园用地,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幼儿园,用地价格按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计取。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

  --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级收费管理和财政补助制度。市教育部门出台分级评估标准,按一级、二级、三级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愿意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制度的民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分级最高限价,四个等级的最高限价分别为每生每月500元、400元、300元和250元。对经正式批办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四个等级民办园每生每月分别补助350元、250元、150元和100元(每年按九个月计算)。财政补助按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不含托儿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和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幼儿父(母)须在厦暂住1年以上。需提供在厦暂住证,暂住证应表明已实际居住年限,附页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2)幼儿父(母)须在厦务工。需提供幼儿父(母)在厦务工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幼儿父(母)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4)幼儿出生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对实施分级收费制度的民办幼儿园予以政策扶持:(1)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的保育教育费,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2)减免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租金,办学场所产权属于政府部门的,实行零租金;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的,实施优惠租金。(3)教育部门对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实施免费培训。(4)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严格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年检制度,严格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条件、园所名称、师资配备及保教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办园。

  (八)扶持镇(街)、村(居)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发展。集体举办幼儿园仍执行原有的经费核拨办法和收费管理办法,并参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和奖励。要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根据农村人口变化情况,加大农村幼儿园的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幼儿园或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口少的村可联合办园。对部门以及镇(街)、村(居)集体举办幼儿园的改扩建和质量提升项目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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