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
(二)包装场所卫生及防疫条件、用具、用水等符合相关规定,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
(三)包装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以印制、粘贴、喷绘、附着等方式直接在农产品上标识、标码的,所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由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销售前款规定的农产品,应当凭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质量合格证明包括:检测、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农产品专卖店或者销售农产品的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置相应的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与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五)在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结果等信息;
(六)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地证明和质量合格证明,并予以记录;
(七)对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