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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有效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引导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力度,转变发展方式,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非疫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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