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体制;坚持加强基层指导,完善基本服务,强化基础监管的方针;遵循深入宣传与广泛动员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普及推广与强制推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