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
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应当保存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储值性或计次(时)性预付费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记录的,经营者应当提供。
第十条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第十一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二条 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
(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