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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11年9月7日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信号与起止时间:发放防空袭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和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3种,于北京时间2011年9月7日11时0分开始,至15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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