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在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第八条 市属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查阅指南和信息发布目录,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审核后备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类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