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国省属企业:
《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发展,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践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告等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