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落实“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各级酒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十五条“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规定和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酒类经营单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规定,按照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行统一标牌标识的决定(晋商酒〔2006〕67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树立“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牌标识。从2011年8月1日起,凡未树立警示标牌的,要按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七)全面推行酒类经营“黑名单”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推动酒类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各级酒管部门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倡导经营者树立商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要推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酒类批发、零售、宾馆、饭店、超市、酒吧等经营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山西酒管网”、“大同商务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发挥震慑作用,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酒类管理部门要坚持依法治酒,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查验酒类生产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是否规范,竞争是否有序,严厉打击各种制售伪劣酒类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侵权行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没收的没收,该罚款的罚款,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7月31日。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制订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