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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严格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含零售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酒吧、娱乐业等),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各级酒管部门要对辖区市场的酒类零售单位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和整顿,对未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的经营者,要下达书面通知,限于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逾期不办的,要按《办法》二十七条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取消经营资格;对已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而未按晋商酒〔2006〕113号文件规定到发证单位核对的,要下达文书,限一个月之内补办,逾期不办理者,由发证单位收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取消酒类经营资格。
  (三)严格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酒类流通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溯源制度。《随附单》是对酒类食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程跟踪管理、防止假冒伪劣酒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效手段。各级酒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山西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要求,全力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全面检查并严格规范《随附单》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1、酒类批发经营者批发酒品是否按规定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对不按规定认真填写《随附单》者,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取消批发经营资格和《随附单》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单位购进或储运酒类商品是否索取《随附单》。对不主动索取《随附单》或不能出示所购所储运酒品的《随附单》者,要严格按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提出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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