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是全国著名的酒类消费大市,酒类市场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假冒侵权酒类产品专项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191号)、山西省政府《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1〕39号)等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酒类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严格实施酒类批发许可证制度。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
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第
六条、第
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并实行亮证经营。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加以规范。
对未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要按
《省条例》第
二十四条予以处罚并依法予以取缔。
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对已办理《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未按规定实行年检者,限于2011年8月31日前补办,逾期不办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取消批发资格,收回尚未用完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向社会公告。
对已歇业、转行的酒类批发经营单位,要收回《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向社会公告。
从2011年10月1日起,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按修订后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晋商酒〔2010〕77号)规定的发证条件办理。对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修订前批准办理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换证时,必须达到修订后的《山西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发证办法》(晋商酒〔2010〕77号)规定的发证条件,方可办理换证手续,对达不到修订后的发证条件者,不得办理换证手续,同时要收回原来的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取消批发资格,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