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落实市政府工作制度的通知

  8、讨论其他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事项。
  (二)会期与参加人员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2、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3、列席人员为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委、局、办及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4、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5、根据需要可通知新闻单位参加会议,并作宣传报道。
  (三)议题的审核与协调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收到议题后,需审查议题是否属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范围,是否与国家及省市现行政策、法规相一致,是否与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等。
  2、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呈报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到机构、编制、经费、土地、资源等重大问题的,应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部门之间意见不能统一的,要报请分管副市长予以协调并签注意见,对协调结果和意见分歧予以说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协调会,相关部门必须由部门负责同志参会,部门对议题要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或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认可。议题协调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方可安排上会。
  3、协调征求意见包括以下内容:协调人及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会议);协调会议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协调的主要问题;经协调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后仍不一致的意见及各自的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由协调人根据协调情况提出供领导决策参考的倾向性意见及政策依据。
  4、成熟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请秘书长审批后列为待上会议题。
  5、正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应包括:主报告、协调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有关背景资料、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议题的确定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
  2、拟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提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按领导意见提出会务组织方案,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五)会议要求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不安排其分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议题上会。
  2、列席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名单报秘书长、市长审定。常务会议要求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主要负责人如不能到会,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报告市长,批准后,可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参会。
  3、议题呈报部门要提前3个工作日按统一格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文件资料,严禁在会上自行散发材料。涉密文件或需会后回收的文件,由议题呈报部门负责收回。
  4、议题由呈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汇报人必须充分熟悉议题有关内容,独立回答会议主持人提出的相关问题;部门列席人员如有新的不同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简短发言(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其他工作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发言。
  5、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随意离开会场,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6、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及有关内容需对外公开报道的,新闻稿件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报秘书长审定,必要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发布。
  (六)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与落实
  1、为保证记录准确,会议采取主副记录,同时录音,以便起草纪要。
  2、会议议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并印发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3、会议通过的事项,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的,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4、会议议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5、常务会议资料、记录、落实情况按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三、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