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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包括因病致残的参保人员进行相对应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经批准,跨统筹地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执行,转往省外的自付比例再提高10%。
  第十四条 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达一年以上的人员在省内安置地就医,经本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按照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就医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省外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学习)的人员在省外安置地就医,按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全部按月由县区经办机构的收入分户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收入专户。市和县区支出基金全部由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予以预拨支付。
  第十七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严格出入院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认定和退出机制,实施年检、年度考核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及信用等级评定等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具体支付比例与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适应。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省内转移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以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进行折算,原则上按每5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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