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包括中央和省驻同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8.5%(用人单位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2%)。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按年度予以核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由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第五条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率为8.5%,缴费基数为我市核定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缴费后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累计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第六条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住院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800元、500元、3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多次发生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按照上述标准降低50%,以后住院不再扣除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