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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排放预处理管理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排放预处理管理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污水排放现状,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将对全市范围内产生污水的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小区、医疗、洗车行、学校和其他服务等排水单位(以下简称排水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预处理管理,从而提高我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质量,实现城市水域功能区达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市范围内产生污水的排水单位,其污水排入城市管网的,须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并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直接或间接排入水体的,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大同市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对全市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全市污水排入城市管网排放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单位,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在项目立项前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文件;拟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项目,还应取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没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不得建设。
  (二)各排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对污水进行预处理,使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466-2005)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排入城市管网的同时要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l0)。
  2、城区范围内的大型餐饮业按照逐年推进、分期分批治理的原则,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大型餐饮业的治理工作,中小型餐饮业限期在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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