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区、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村医是农村医疗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稳定队伍,充分调动他们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就提高村医补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范围
承担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与村委会或乡镇卫生院签订了工作协议的村卫生室。补助标准为:每村服务人口少于2000人的,按1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在2000人至3000人的,按2名村医配置补助;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按3名村医配置补助。
二、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政府定额补助。
村医定额补助标准从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
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
(四)一般诊疗费补偿。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规定,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 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助。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医纳入保险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