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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辖区范围内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将情况汇总至各县(市、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用事业(城建)、工商、消防等部门予以查处。

  3. 市交通部门要与质监、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在11月10日前,对本辖区专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专项综合整治开展及验收情况,以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11日至11月3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的专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六、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形成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1. 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严肃查处充装报废、改装、超期未检气瓶及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督促充装单位加快“螺丝瓶”更新报废速度,实施定点检验和定点报废(详见附件)。

  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民用液化石油气专项综合整治工作。

  3. 公用事业部门要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合理布点,严格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管理,取缔无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

  4. 交通运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道路运输环节的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报废气瓶和其他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非法转运。

  5. 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6. 消防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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