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严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许可关,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许可后续监管和执法检查,严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头,严禁制售有害食品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健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震慑犯罪分子。
(十五)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和问责。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和严格队伍管理。对相关执法部门未按规定惩处的问题进行重点监察。严肃查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据新出台的
刑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处理,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十六)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在食品监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由各级财政安排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基金,对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隐患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努力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
(十七)强化食用农产品安全源头监管。加大对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初级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环节中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和药物残留超标的监管。推动实施食用农产品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种植养殖规范,建立实施查验、记录制度。
(十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建立覆盖自治区、市、县的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点,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及时对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高主动发现、事前干预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