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强化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切实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进货验货制度、出厂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标签标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配备的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
(六)完善行业准入退出机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逐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当前尤其要严格生产经营者的退出机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 年内不得从事或受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七)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食品安全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建立红黑榜制度;对不良信用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和查询系统。进一步增强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诚信意识,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创造食品安全诚信文化。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运行机制,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
(八)落实源头管理和溯源制度。探索建立以企业或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和餐饮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开展试点工作,推进食品溯源系统全程衔接,实现源头可追溯、去向可查询,增强安全监控能力。肉品、乳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食品溯源相关工作。严防在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违法添加行为。
(九)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完善并严格落实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销毁记录,内容包括销毁的品种和数量、销毁的原因、销毁的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