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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破坏耕地行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与耕保基金发放管理的联动机制。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应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情况通报给耕保基金管理科(室),作为停发本年度耕保基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土所通过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破坏耕地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上报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同时,将破坏耕地范围标注在图纸上或将破坏耕地坐标上传,书面通知地籍科,地籍科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依据现状变更;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后,将查处结果抄送耕地保护基金管理科(室);
  (三)被破坏耕地已按要求及时完成复垦还耕的,保留发放耕地保护基金,不变更台账;被破坏耕地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仍未完成复垦还耕的,停发其当年耕地保护基金,变更台账,注销合同,并上报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
  第九条 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实破坏耕地或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第八条(二)、(三)两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建立耕地保护情况比对发现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初,市局地籍处将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移交市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据此数据库成果同耕保图形数据进行叠加比对,分析提取上一年度耕地变化相关信息。
  (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耕保、地籍、执法等相关部门,核实耕地变化涉及的农户、地块、地类、面积、村组发放标准等信息,并对耕保基金台账进行变更,形成电子数据。每年12 月31 日为耕地保护基金台账变更数据时点和年度台账变更时点。
  (三)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耕地保护基金管理科(室)提出停发耕地被擅自改变用途的农户上年度耕地保护基金的报告,同时做好变更台账、注销合同的工作,并上报市国土局信息中心,停发耕保金。

第四章 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农户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状况,对耕地保护合同进行年度审核和变更管理。农户及承包地的面积、用途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耕地保护合同自动续期。农户及承包地发生如下变化的,则应核实后由区(市)县政府与农户重新签订耕地保护合同,核发耕地保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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