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1〕206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的正常管理秩序,切实发挥耕地保护基金对保护耕地的作用,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 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办法(试行)》(成国土资发〔2009〕429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条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作为市国土局内部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操作规范,对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做好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日常管理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处负责完成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作为耕地保护情况督查核实的依据。成都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主要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管理的技术服务和系统管理工作,指导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做好耕地保护基金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成都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对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耕地保护科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具体负责耕地保护基金年度台账管理、变更、合同签订、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等工作。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国土所负责对本辖区已发放了耕地保护基金的耕地进行日常巡查,受理违法发放耕地保护基金投诉,发现违法破坏耕地行为,经制止无效后,上报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监察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并按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监管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已发放耕地保护基金的耕地,要采取群众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执法部门监察、年终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比对核实等多种办法进行监督管理,禁止对违法改变用途的耕地发放耕地保护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