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1〕101号 2011年7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积极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职责分工
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关于“前店后坊(厂)”的监督管理。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
(三)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现场制售食品的摊贩,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场销售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违章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