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
(闽政办〔2011〕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营造良好价格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重要农副产品生产的金融扶持力度。开辟生猪规模养殖和空心菜、上海青、春菜、白萝卜、包菜等当家蔬菜生产的保险服务,鼓励养殖企业和种植企业(户)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补贴支持;鼓励生猪规模养殖企业和当家蔬菜的种植企业(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或其他合适的形式进行农业贷款,当地政府结合实际给予必要的利息补贴,优先从同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以上事项由省农业厅、财政厅会同福建保监局、福建银监局等单位尽快制定出台试行办法。上述当家蔬菜的品种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规范摊位费、进场费管理。对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类市场应对摊位费和进场费予以公示,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劝诫,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在福州、厦门市试行平价商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其他设区市同步开展。平价商店经营者在价格相对平稳时期,应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销售商品;当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或者异动时,按照政府的要求稳价销售,发挥平抑市场价格作用。鼓励商业零售企业在其所属的超市里设立平价商品区;农贸市场经营者在其所属市场中设立平价摊位;种植(养殖)企业(专业户)、农民生产合作社在市内以店面或者直供车的形式建立直供销售点。各地可结合实际,通过行政合同的形式,对经营者进行适当补助或者补偿。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组织实施由各地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充分发挥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各级地税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切实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征收到位,稳定资金来源。要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要抓紧研究制订我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