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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1〕1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做好我省村庄规划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针对村庄发展需要和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规划,村庄规划应保护好农村原生态资源,着眼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耕地和集约节约用地,注重旧村庄和空壳村的整治,统一规划,集中建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注重特色,保护生态。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及村庄原有肌理,延续传统特色;结合山体、水系等自然生态环境,塑造富有乡土气息的特色景观风貌。
  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应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报送审批。
  二、编制范围。根据村庄规划编制调查摸底情况,将其分为未编制规划的村庄(4178个)、1999年以前编制规划需要修编的村庄(2820个)、需要提升规划或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村庄(按实际需要确定)三类,分期分批进行编制或者修编。
  三、编制主体。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按行政隶属依法报批;其他村庄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四、编制要求。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含村庄规划专项资质)和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要求。同时,严把规划审查关,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确保规划编制质量。村民建房应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进行审批,已编制完成规划的村庄,若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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