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强化采购环节监管,严防非法流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二)强化对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监管,严防非法添加剂滥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
(三)强化对酒类产品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流向的监管,严防制售假劣酒行为。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的酒类产品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的流向加强监管,对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严处。
(四)加大对酒类产品的抽检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继续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全程无缝监管。迅速公布有奖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将酒类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酒类质量和群众饮用安全。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8月起至12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8月5日-8月31日)
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酒类产品采购、配置及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流向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各市(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对发生过制售假劣酒类产品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