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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四)减免有关规费。严禁地方违规设立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违反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等相关税费。
  (五)制定配套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地方性政策法规,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用地用电、绿色通道、自营进出口以及人才支持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省政策性信贷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担保专项基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问题。做好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养,造就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热心农民专业合作事业的人才队伍。
  (一)实行分级培训。依托专业院校、区域性培训中心、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训交流基地,逐步扩大培训能力。通过举办全省性和市、县培训班,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其他管理人才和生产、营销人员。重点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
  (二)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
  (三)建设辅导员队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促进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不健全的,应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承担机构和人员,确保对合作社的指导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好宣传、指导、辅导、咨询服务和统计监测等职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彰。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并根据财力状况加大投入。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扶持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示范社建设和合作社示范县建设;(2)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等;(3)建设人才培训交流实训基地;(4)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及购置农产品整理、保鲜、存储、运销和包装等设备进行适当补助;(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建设“农超对接”农产品基地。各市、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资金。
  鼓励创新投入机制,引导工商资本和农民投资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优化金融信贷服务
  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信贷重点扶持,对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内陆水域、滩涂和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予以优先支持。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农业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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