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内部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内容,实现多要素、多领域、多功能合作;推行统一化、标准化、实体化、品牌化、企业化、联合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依法制定合作社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机构运行规范化,出资结构均衡化,内部管理民主化,盈余分配合理化。
(四)增强参与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开展“农超对接”、举办多种形式的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组织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等活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省级每年专场举办或组织参加3-5场大型产品展示展销会、产品交易会、宣传推介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营销平台。
(五)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指导服务,积极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组织联合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规范运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建好茶叶、花卉、蔬菜、水果、食用菌、笋竹、烤烟、中药材、畜禽、水产品等省、市级行业协会;支持各设区市建设10大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联盟。
第三章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十二五”期间,应重点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成长,使之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一、推进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
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实现规范运作,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和规范管理水平。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重点按照“七有”(有规范的章程制度、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有健全的服务功能、有自主的经营品牌、有一定的成员规模、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的要求,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做好规范化建设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合作社统计监测、会计报表汇总、示范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估系统,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关人才,建设全省合作社专业网站、刊物,搭建公共信息和服务网络平台,以信息化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有关部门应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政策,加强对合作社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的时限和要求,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按程序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基础上,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定期予以公布,实行动态管理,作为申报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和培育示范社的基本条件。
(二)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按照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依托省、市、县(区)三级工作平台,选择一批优势明显、管理规范、前景较好的合作社进行重点培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树立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典型,引导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
(三)开展合作社示范县建设。在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基础上,结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产业基础,围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逐步开展合作社示范县建设,不断提升规范化和示范社建设水平,树立一批有较高规范化建设水平、较大经营规模和较强带动能力的示范典型。
二、优化合作社经营机制
(一)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培训,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证明管理制度,加强生产信息监管,实现合作社产品质量可追溯,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立足优势产业,发展特色产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等认证,引导合作社树立精品、诚信意识,培育自主品牌,提高品牌效益,形成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