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2011年7月19日 琼价审批函[2011]336号)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重新核定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琼产交〔2011〕021号)收悉。鉴于我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用支出,结合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并商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挂牌登记服务费
委托标的额(万元)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 注
|
1000以下(含1000)
| 宗
| 500
| 委托方缴费
|
5000以下(含5000)
| 宗
| 1000
| 委托方缴费
|
5000上
| 宗
| 2000
| 委托方缴费
|
(二)交易服务费
1.以协议转让、竞价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的,收费标准如下:
交易方式 | 交易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费率%) |
协议转让 | 1500以下(含1500)部分 | 0.5 |
1500-5000(含5000)部分 | 0.4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0.3 |
10000以上部分 | 0.2 |
一次报价、综合评审、电子竞价等竞价交易 | 1500以下(含1500)部分 | 2.5 |
1500-3000(含3000)部分 | 2.0 |
3000-5000(含5000)部分 | 1.5 |
5000-10000(含10000)部分 | 1.0 |
10000--50000 (含50000)部分 | 0.5 |
50000以上部分 | 0.2 |
备注:(1)按交易成交金额分段累进计费。(2)转让方与受让方按上表分别缴纳服务费,也可由一方承担。(3)单项资产单边交易服务费每宗不低于500元,股权转让项目单边交易服务费每宗不低于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