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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在主体上有分歧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3、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合法;四是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七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评议考核主体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不同部门和不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要把行政执法的案卷评查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评议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外部评议情况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外部评议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5、政府对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年度评议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情况考核范围,并在其中占20%的比重。

  6、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要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评议考核。

  7、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原则上适用《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予以实施。

  (四)总结验收(2006年1月1日至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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