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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21号)精神,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如何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

  根据国务院、省《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以下四步进行:

  (一)学习动员(9月20日至30日)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贯彻实施意见。要通过学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工作重点,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从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搞好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10至11月份)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梳理执法依据(10月1日至31日)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梳理清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连同各级编办下发的职能编制“三定”方案通知,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编办审核后汇集成册下发相关执法部门执行。并要通过执法公示栏、新闻媒体或者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梳理执法依据中要注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在推行执法责任制中要随着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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