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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南民政发〔2011〕53号)


各县、区(开发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国家民政部开发了“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系统”,在全国开展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信息登记发证的通知》(桂民电〔2011〕3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2008-2010年取得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均需办理证书登记。
  二、登记时间和方式:
  1. 开展基本信息验证和自主登记。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自行登陆网址http:/www.sgdj.net,按照规定步骤进行基本信息验证和自主登记(具体步骤详见附件);7月31日后登陆系统查看审核情况。
  2.领取登记证书。请审核通过的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2张2寸免冠照片,于2011年8月1日-31日到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领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如委托他人代领,还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委托人亲笔签名、盖手印)各1份。
  三、其他事项
  1. 请各城区民政局、局直属各单位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知本辖区、本单位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及时完成个人信息验证登记和领证工作。
  2. 经过信息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将纳入全区开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对象管理范围。
  3. 今后民政部将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息,供社会有关单位查询。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联系人:郎廓,联系方式:2802051、152770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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