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获建筑面积补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科[2011]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海南省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偿建筑面积管理暂行办法》(琼建科[2010]56号),切实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获建筑面积补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以下简称“补偿面积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规范标准要求集中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享受建筑面积补偿,且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是省政府为推进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确定的一项重要激励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积极性。
(一)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且《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提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方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时应标注有关“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享受建筑面积补偿”的提示性内容;
(二)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建设单位补偿建筑面积的要求提出优化建筑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在项目规划报建许可受理窗口处免费提供《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等文件,告知建设单位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申请建筑面积补偿。
对建设单位提出补偿建筑面积的合理要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和配合,实现对补偿面积项目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竣工验收、能效测评、验收评估等全过程闭合监管。
(四)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纳入建筑报建方案统一报建,并在报建方案文本中以表格形式详细说明建筑屋面面积、集热器面积、建筑应用面积、补偿建筑面积等指标。
(五)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规划许可申请后可委托本省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经核准的项目补偿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公示。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建筑应用面积以及补偿建筑面积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