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行业领域、各类市场、建设项目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监管、同时考核。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治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科学、更合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非法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建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业务。
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政府及部门人员和领导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倒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建筑施工、校舍校车、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粉尘高毒职业病危害严重等重点企业、场所和设施,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公路桥梁、危险路段、城市交通、车站、载人特种设备、城市燃气、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公共场所设施的事故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企业和单位落实管理责任。此次隐患排查要采取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检查督察同时进行的方式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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