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看经营服务场所。年度定期检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作出明确答复和相应处理。
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年度定期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布年度定期检查通告。
二、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对原人事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发放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一)换发对象。取得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时间安排。换证工作安排在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延后一个月。
(三)换发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3号)关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对原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换发新的许可证。检查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新的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按管理权限核发许可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合格的,填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统一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市级管理的原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将换证审核材料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处,由人力资源市场处会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审核换证。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收回存档。
三、工作要求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定期检查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加快建设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通过年度定期检查,进一步加强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今年的年度定期检查与换证工作一并进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换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状况。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对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抓紧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硬件设施,提升业务工作,确保换证工作如期完成。换证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面向社会公布换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