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2、应聘人员推荐;
3、职业指导与咨询;
4、人力资源招聘会;
5、人力资源信息网络及媒体服务;
6、人力资源培训;
7、人力资源测评;
8、企业人力资源研发咨询和规划设计;
9、高级人才寻访;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申请开展第1―3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有固定服务场所3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3)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申请开展第1―10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5)有固定服务场所80㎡及以上,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6)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8名及以上。
其中,申请开展第4项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有固定招聘场所不得少于300㎡。
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需要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具备开展第1―10项业务的资质条件。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按总部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总部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15名及以上。分公司有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及以上。
(七)中外合资、港澳台合资、港澳独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审核程序
(八)许可证审核程序如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4)固定服务场所(固定招聘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固定招聘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证明;
(5)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