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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参照省里标准为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将市级在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提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根据省里统一安排,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等项目, 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高校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积极做好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专升本升学工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团市委、市征兵办,各县(市)区政府)

  3、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第三产业就业创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第三产业项目,重点对现代物流、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创业项目予以扶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落实好工商注册、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指导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均不超过10万元和经营项目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的原则予以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三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4、提高储备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双困”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将福州生源农村低保家庭、城镇特困职工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本科学历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人才储备范畴,待就业一年内提供生活补助和免费住宿,并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储备人员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双困”毕业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重点帮扶对象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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