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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有影响的项目,在批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相应级别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内的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设施建设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和有利于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各地要做好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对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自然保护区要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合理。加强管护设施建设,争取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基本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各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组织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报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除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涉及关系国家和省整体发展的重大项目外,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规划修编。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把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基本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宣教和监测经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国家给予资金补助外,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在政策和经费上也应给予支持。从2012年起,省财政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适时增加。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给予支持,能力建设投资由省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给予补助,日常管理经费纳入其所在地设区市的财政预算。省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属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参照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予以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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