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加强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能效测评结果和建筑节能验收内容,对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或者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未对建筑节能内容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积极提倡农村新建建筑实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重点查清既有高耗能建筑情况,并及时制定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进行全面节能改造,也可以结合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平改坡”等旧区改善工程对建筑外窗、外墙、屋面、照明系统和空调系统等分部分时进行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要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质量安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
3.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加快出台政府机构、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完善用能价格政策,加强建筑用能管理。研究制定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
4.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利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考虑利用太阳能,实现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换热型地源水源热泵技术,严格控制以直接抽取地下水方式发展“水空调”。积极推进沼气、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5.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新建和改造建筑要积极推广应用热泵空调技术、高效节能控制技术和设备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加强城市照明用电管理,加快推进城市照明动态智能化。探索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使用,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科学设计和管理。
(三)不断深化建筑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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