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1〕56号)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绿色建筑,提升建设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是加强节能减排,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产业科技含量和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空间健康、舒适程度,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有利于在全社会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绿色建筑发展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建立完善绿色建筑监管体系、绿色建筑法规标准体系、绿色建筑新技术认证推广体系和绿色建筑咨询服务体系,着力提高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工作水平,努力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在政府引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坚持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在保证建筑质量和防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与各地实际相适应,充分利用各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