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对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纳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定期研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区(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区(县)、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制定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规则,实现社区民主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完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党委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施建设、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招聘、新录用公务员挂职锻炼等工作。监察、教育、公安、司法、综治、流动人口管理、环保、社会建设、城乡建设、规划、文化、人口计生、卫生、体育、信息等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税务、工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者待遇经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经费标准,用于购置社区办公必须的设施设备。提高市级专项培训经费标准,用于支持优秀社区工作者到高校进修学习。社区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保障。建立社区经费多元筹资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集。
(四)开展典型培育。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经验和规律,深入挖掘基层实践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全国知名度的示范典型。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与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表彰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首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保障、落实责任,努力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整体合力。各区县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意见和具体措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市民政局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