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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创新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完善公共政策民主听证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前,应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或者保证民主听证会中有一定比例的居民代表。建立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见面日、居民代表定期入户等制度。探索居民论坛、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形式,让更多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

  (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户制度,规范分片包户的范围、内容、职责。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弹性工作制度,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和工作日、假期轮休,更大力度为居民提供便利。

  七、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拓宽社区工作者来源渠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配置5至9人,1000户以下配备5人,1000至2000户配备7人,2000户以上配备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户数超过3000户的,由各区县确定配备标准。按照实际管辖户数每500户配备1人的比例,配置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招聘程序,定期组织公开招考,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就业。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常性联系制度。

  (二)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完善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政策,社区工作者总体待遇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规划,统一编写培训教材,依托首都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建立社区工作培训基地。学习借鉴国内外社区管理先进经验,提高社区工作者管理服务能力。制定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率为导向的考核评议机制。完善评选表彰制度,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三)提升社区工作者地位。采取有效措施,在日常生活、社会兼职、晋升发展上给予社区工作者关心和支持。建立社区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和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为党员,增加社区工作者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的名额。市、区(县)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社区工作经历作为优先条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拿出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和领导岗位,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公开选拔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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