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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体组织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主体组织。要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内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撑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的项目式服务,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残疾人提供专业服务;为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备案手续、组织运作、资金保障、活动场地等方面的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施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建立与个人信用挂钩的社区志愿服务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5%的目标。

  (四)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应派专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会议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业主大会依法规范运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会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免费咨询和义务家政等服务,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五)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共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资源共享、社区共建事项。本着共建共享、互惠互利原则,推动驻区单位将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将服务性、公益性、社会性事业逐步向社区开放,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将驻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情况纳入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和首都文明单位创建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为驻区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为驻区单位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应对利用其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单位给予补贴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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