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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

  (一)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动员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广大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民主自治活动,推动社区共驻共建共享;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财产,实行社区居务公开;收集社区居民群众和驻区单位的需求、诉求,及时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依托社区服务站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医疗保健、社区环境、人口计生、优抚救济、防灾减灾、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慈善捐赠、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协助应对处理社区突发性公共事件,做好社区在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引导和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

  (一)加快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规范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管辖范围,社区规模原则上在1000户至3000户。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拆迁新建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城乡结合部地区,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农村拆迁新建小区,也要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规模较小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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