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二、鼓励证券期货类机构进驻海南。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给予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并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支持。同时,给予其以下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三、支持证券期货机构自建和租赁办公用房。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十四、支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成长型、高新技术及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