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实行财税优惠政策。以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前一年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3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环比增长的部分奖励给企业;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在纳税后,地方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待其上市后,再给予30%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上市前按法律规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视同自行查补税款。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但不变更实际控制关系,涉及的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部门按变更或备案登记办理。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缴纳属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时,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七、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意识和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战略,选择相应的上市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八、鼓励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及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对达不到配股和增发新股条件的上市公司,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通过资产置换、股权转让或开发新产品、投资新项目、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其再融资能力。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九、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对通过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
凡获得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奖励或补贴的企业的融资资金,其80%以上需投资于海南的项目。
十、鼓励对ST类上市公司重组。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一、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期货类机构。对本行业内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三名的证券期货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奖励15万元。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证券机构,奖励10万元。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