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琼府〔201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11年7月18日五届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本政策中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是指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二、每年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资本市场发展。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和海南证监局参加的工作小组,落实我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大力培育后备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金融办承担。
四、对上市公司和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安排上给予支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县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重点后备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申报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格。
五、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土地政策上给予支持。重点后备上市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保障企业项目用地;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予以处置;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应向政府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政府作价出资(入股)额、授权经营额,均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40%确定;经批准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可以将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土地评估价格的60%计入企业资本公积;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自治县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金融办审核),在缴纳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款后,余款在2年内缴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